很多企業的煙囪在設計及建設時,可能不太注重行業排放標準,導致^后排氣筒設置不能滿足環保標準。今天搜集了與各廢氣排氣筒有關的排放標準、企業如何對煙囪規格設計,希望對建設單位有所幫助。
一、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
排氣筒的高度不夠;未設置監測等采樣孔、采樣平臺,以及排放標志牌的,環保督查執法的重點。
二、廢氣煙囪(排氣筒)規格要求:設計的一般規定
1.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《煙囪設計規范》(GB 50051――2002)和《鋼結構設計規范》(GB 50017――2003)的要求。
2.設計煙囪時,應根據使用條件、功能要求、煙囪高度、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,確定采用磚煙囪、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。
3.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: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;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;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,Ill、IV類場地的煙囪。
4.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。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。在條件允許時,可采用殼式基礎。
5.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①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^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℃;
②鋼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,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℃;
③鋼煙囪筒壁的^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。
6.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:
①^性荷載與作用:結構自重、土重。土壓力、拉線的拉力。
②可變荷載與作用。
③偶然荷載:罕遇地震作用、拉線斷線、撞擊、爆炸等。
7.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。
三、廢氣排氣筒(煙囪)規范化整治
1、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,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,不得新建排氣筒(煙囪)。
2 、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(煙囪)(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),在不影響生產、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,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(煙囪)。
3、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(煙囪)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,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,或對排氣筒(煙囪)實施整治。
4 、對有破損、漏風的排氣筒(煙囪)必須及時修復。
5、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,凡有條件的,均應加裝引風裝置,進行收集、處理,改為有組織排放。新擴改項目,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。
6 、排氣筒(煙囪)應設置便于采樣、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。有凈化設施的,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。
7 、采樣孔、點數目和位置應按《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》(GB/T16157-1996)和《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(廢氣部分)》([82]城環監字第66號)的規定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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